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: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、資源利用、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,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,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。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,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,並取得其同意。前二項營利所得,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,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。大家都應該要尊重在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主人。 Tags: 1 comments 81 likes 9 shares Share this: 高金素梅(吉娃斯.阿麗)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立法院第十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223213 followers 197518 likes View all posts